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月31日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以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据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此次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标准提高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与之前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同时,税务部门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相关规定,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
来源:北京青年报